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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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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02 01:59:40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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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按有关文件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两部门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两部门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保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