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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违约及承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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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10-10 12:07:4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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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违约,定金没收。  王先生看中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的一处房产,在交付2万元定金、签定了认购书的情况下,与卖主说好两个半...

  买方违约,定金没收。

  王先生看中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的一处房产,在交付2万元定金、签定了认购书的情况下,与卖主说好两个半月后交房。

  认购书签定后,王先生没有按约定去银行办理买房手续,这期间又到其他地方看房,在没有更好的选择时,最后还是决定购买该处的房产。但此时房价已上涨,卖主不同意按原先商定的价格出售房屋,提出要把房价提高5万元。

  王先生以事先说好了价格为由,要求卖主和中介机构要么按原价卖房,要么退还定金。但卖方坚持认为买方不按约定交纳后期购房款项,耽误了自己卖房,于是将中介和王先生一并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房屋交易不成功,买方违约,王先生所付定金2万元归卖方所有且中介公司免收中介费。

  中介诱导卖方,不得收费

  现在房屋价格上涨,房屋好卖,中介公司在游说卖方时,往往存在诱导行为,交易双方要谨慎行事。

  吴先生现在的住房价值60万元,他在两年前购买时首付8万元,截止到目前,吴先生为该房已按揭了18万元,眼见现在市场上房屋价格上涨,吴先生想把房屋变现,于是找到了某房屋中介公司。

  该公司一名业务员帮吴先生算了一笔账,按照中介公司业务员的算法,吴先生卖掉房屋后可净赚20多万元,吴先生高兴地与中介公司签定了委托卖房合同。后来吴先生在朋友的提醒下得知,银行在房屋贷款中的计算方法并不像中介所言,卖掉房屋后,根本赚不到20万元,于是吴先生找到中介要求撤销委托卖房合同。然而,这时候中介公司以当时的业务员已离职、事实不清为由,要求吴先生在房屋交易不成的情况下支付中介费。两家不得已打起了官司,最后经由法院判定,房屋交易不成的原因是中介诱导了客户,中介费应当免收。

  卖方反悔,双倍支付定金.

  目前房价上涨过快,卖方收定金后又反悔,宁可按违约的形式向买方付双倍定金的违约金,也不卖房。

  陈先生于2004年在深圳南山后海的某楼盘内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住了不到一年的时间,他因为工作关系要搬迁到外地,于是在 2005年8月份与詹姓夫妇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为了避免两年之内房屋交易产生的购置税,双方当时签定的合同为“阴阳合同”,即一份为租赁合同,表面上看来是詹姓夫妇租住陈先生的房屋,另一份为买卖合同,填写上双方同意的购房价格,以及当日詹先生向陈先生交付的五万元购房定金。

  陈先生遂向詹姓夫妇表示不予出售该房。詹姓夫妇已交了定金,当然不予同意,经协调,最后陈先生为解除买卖合同向詹姓夫妇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付了购房款,方知是被查封房

  二手房转让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为,所转让的房产权利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出租、债务、查封、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事由。在合同订立、支付房款,向国土房产部门提出产权转移申请至国土局审核完毕、进行转移登记,并发给房地产证之间需要一段时间,目前一般为21个工作日,在这段时间可能由于卖方的债务原因造成房屋不能转移,如法院的查封。对于买方来说,这种风险很大,有可能房钱两空。林某选中一套二手楼,按照与卖方的约定,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且已向国土局办文窗口递交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并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个工作日以后,林某带上回执去窗口查询,却被告知房地产在交件后第10天被法院依法查封,不能办理转让手续,林某只得踏上追讨房款的漫漫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