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房屋地产>房产买卖>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限购令出台后还需落实配套措施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6-02-02 01:21:13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目前一些地方在政策落实上离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根据“新国八条”的要求,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如今最后期限已近,还有不少地方尚未见动静。因此,尽快按要求出台限购细则是当务之急,否则刚性需求者的心里又该开始“忐忑”了。更重要的是,限购并非目的,而只是手段,所以仅有限购这一招是不够的,还要结合地方实际采取与限购相匹配的各项措施。

  以“京十五条”为例,除了重申“新国八条”中的有关规定外,这一被冠以“最严厉”头衔的地方细则版本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备受关注:一是限购条件严而不死,非京籍居民家庭在北京购房须提供连续5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同时还对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1套住房的外地家庭暂停售房。据了解,北京的限购是以认房为标准,这意味着,已有2套住房的家庭只要卖掉1套,就能够再新买1套更大的住房,给改善型需求留下了出路。二是税收办法颇有新意,提出要“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这能更好地限制开发商的暴利,让更多的涨价归公。三是土地供应侧重保障,今年确保一半以上的宅地用于建保障房,加大保障房供应量,这无疑将给更多中低收入家庭带来福音。

  笔者认为,作为本次调控的核心措施之一,限购并非一劳永逸之策,还有一些潜在的隐忧需要后续工作跟进解决:一是限购应有同步性和协调性,以免炒房投机资金向未设藩篱的二三线城市转移。二是要防范限购后的游资以抵御通胀为由头,非法流向农村或郊区,导致违法土地或“小产权房”的反弹。据笔者了解,一些旅游度假胜地周边的农地已受到投资者的重点光顾。三是在摁下房价这个“葫芦”时,还要警惕房租这个“瓢”趁机非理性飙涨。由于对外地人的限购会导致租房需求上升,因此,租赁型保障房的建设力度要加大,供地要有保障。这一点,重庆的办法值得借鉴,他们的公租房不仅面向本地户口居民,同时也向在渝工作的外地人敞开。四是在严格限购和税收措施的条件下,应适当调整房贷策略,给卖一买一的改善型需求者一个融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