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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过户规避一房二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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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02 01:20:22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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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实践中“一房二卖”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往往也都是有效的,在这时哪方能买到房关键就看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如果已办理了过户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另一方只能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为避免这样的买房风险,买房人在签订完合同付完房款后,应同时办理过户登记,不能有任何拖沓。

  [案例]

李某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他通过房屋中介联系到张某,张某将其离市中心不远处的一套100多平米的老宅卖与了李某,双方约定:房屋总价60万,3日后交房,李某在交房之日付清全部房款。3日后,张某将房屋钥匙交与李某,李某也当即付清了全部款项。当李某要求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声称,因最近有急事,等办完事情后回来再去办理,于是李某只好耐心等待。随后张某又碰到王某,王某得知张某欲卖房之事,表示愿以65万的价格购买张某的房屋,王某并不知张某已将房卖与李某。张某欣然应允,两人迅速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和其签约在先,并且其房款已交,张某和王某所签合同应属无效,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而王某则认为房屋产权已转至其名下,归其所有,李某无权继续居住在内,应尽快搬出。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评析]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类相对比较特殊的买卖合同,普通货物的买卖,其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便发生转移,而房屋的买卖,其所有权并不是通过简单的交付就可以转移,而必须经过房屋登记机关的过户登记才发生转移。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王某所签的合同均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都是有效的,这便涉及到合同履行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李某和王某履行交房义务,但房屋只有一个,张某在将房屋过户给王某后,便无法再对李某履行交房义务,因此,李某不能再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避免一房二卖风险

  首先,在签订完合同付完房款后,应同时办理过户登记,不能有任何拖沓;其次,在合同中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或违约金,一旦房东违约,可以按照约定违约条款向房东索赔;第三,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如果房东违约,可以向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这样,如果碰到“一房二卖”的情况,能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另外,《物权法》对不动产的买卖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如果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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