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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二卖,教你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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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4-06 14:04:26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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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房二卖,很明显是违约行为,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行为在实践中还是比较普遍存在于房地产买卖中。那么,遇到一房二卖,购房者怎么办?

  一、沟通解决

  可以与卖房者尝试着沟通,运用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告诉卖房者应该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如谈判不成功后,应果断选择走司法途径。

  二、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一房二卖的卖方有转移财产逃避赔偿的意图,在准备诉讼时应考虑对卖方进行财产保全。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在法院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面临的问题是需要提供担保,以前法院要求原告提供等值的的担保。而原告往往很费劲才能凑齐所需担保,甚至因没有能力担保导致无法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

  在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1、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2、申请人可以以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

  这对需要进行财产保全者,是一个利好消息。

  三、提起诉讼

  买房人应积极收集有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1、卖方是开发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条明确了开发商在一房二卖情形下,出卖人既要承担填补性赔偿责任,又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可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当于已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双倍赔偿”)。

  2、卖方是个人

  卖方是个人,则无法主张已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如果在房屋大幅增值,卖房者个人与第三人串通一气损害买房人利益。买房人也可以选择起诉被告与第三者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那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绝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说了那么多,不知大家是否清楚明白。这样吧,为了大家更加明白,我们看一则案件:

  案例

  A(自然人)在B(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价值21.9万元房子,合同约定,B于2011年12月31日将该房交付给A,并办理好房产、土地产权证;逾期交房,每延迟一个月处相当于房价1%的违约金;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20万元,余款19,000元在交房时付清。购房合同签订的当天即2011年6月12日A向B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合同签订后,B直到2014年7月才将房屋建成并通知A接收房屋。双方因房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问题产生僵持,A拒绝支付剩余19000万元房款。房屋交付未能完成,B将与A合同中确定所购买的标的房屋以高出A的购买价另外卖与了他人。A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无有效证据证明A明确拒收房屋,B将标的房屋卖与他人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B返还A已支付购房款,并赔偿A损失20万元。

  在实践中,往往有数家个体开发商共同挂靠在一家有开发资质的地产企业下,合伙开发房地产项目。各自销售同一楼盘,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可能并无一房二卖的意图,但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一房二卖现象发生。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健全销售管理机制,以免因疏漏大意造成纠纷,给自己和买房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