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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能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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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0-23 17:49:5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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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般个人对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房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那么,公房到底能不能交易?

  一、公房可以买卖吗?

  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可以买卖。

  但,对于已购公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并且经过合法的买卖手续取得房本的。这种公房可以买卖。法律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

  (4)有所有权纠纷的;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

  (9)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

  、公房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