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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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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0-24 18:02:0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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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案例】

  2016年3月,宋某委托他人与秦某签订合同,约定宋某以136万元的价格购买秦某位于滨湖新区的房屋,并约定如秦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一周后,宋某本人与秦某再次签订合同,将违约金数额提升至35万元,其余内容同前次签订的合同一致,秦某收取了宋某定金35万元并出具收据。

  后秦某将房屋作价153万元售予他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秦某返还定金3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5万元。

  法院最终判合同解除,秦某返还宋某定金及购房款合计3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律师说法】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怎么办?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

  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这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按照法院判例,一般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