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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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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02 14:17:01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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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需募集的股份经认股人予以认购,并将股款缴足,就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的组成

  公司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这是由于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因而认股人还不应当称作股东,但实际上这是由已经出资的将要作为股东的人参加的会议。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这是从方便认股人行使权利和使认股人有准备的时间来确定的。

  创立大会召开的重要条件是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不具备这个条件不能举行。

  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公司创立大会是由认股人组成的,代表了出资人的利益和愿望,因此它可以决定将要设立的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当然也有可能决定公司是否设立。因此公司法规定创立大会的职权为: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面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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