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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合并、分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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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02 15:05:05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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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企业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企业的发展变化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转业和迁移。企业的发展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本文详细叙述企业合并、分立、转业和迁移的变更登记。

  (1)合并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解散,同时组成一个新企业法人。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法人存续,另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解散并被存续的企业法人吸收。

  因合并而组建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按开业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2)分立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分立,是指企业法人分开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原企业解散,在此基础上设立几个企业法人;另一种是原企业法人的一部分分立出来,设立另一个企业法人。

  因分立而保留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按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因分立而终止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3)转业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因故由已核准的生产经营行业转向其他行业,为转业。转业涉及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变化,企业法人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按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转业后,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一般也需随之改变。

  备案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因改变隶属关系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一般不再另发同意备案通知书。

  (4)迁移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迁移,是指企业法人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向异地迁移。迁移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提交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的有关文件。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有关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核准迁移,开出迁移证明,收缴营业执照,将企业档案移交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法人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迁移后,一般情况下,名称也应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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