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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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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02 14:14:38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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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定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定资格。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人同意。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除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者股东会、执行董事、1—2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则适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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