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公司法务>清算注销>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有哪些?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2-20 00:19:30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就会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那么,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有哪些呢?具体看下文的介绍。

  1、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即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

  《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其中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即适用单一的现金流条件。这样规定解决了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但可能出现债权人滥用申请权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

  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应按《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所在的企业已解散或被撤销但未清算(含未清算完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包括企业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这既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对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破产法》没做明确规定,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主要是企业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他们对企业的情况是很清楚的,因此应按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提交材料或证据的要求进行准备。

  4、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1)由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之情形发生,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讯高债务人破产。

  5、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和解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