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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诈骗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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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02 02:14:53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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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

  导读: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

  案情

  2008年4月11日,会泽县金钟镇盈仓社区的村民李芝以资金紧张等借口为由,向同村村民王兴借款29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2009年初,李芝因涉嫌诈骗罪被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并将骗得的钱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决李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芝被送至云南省曲靖监狱女子监区服刑。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王兴系该诈骗案的受害人之一,并证实王兴曾经借款29万元给李芝。在李芝被提起公诉前后,王兴就多次催要,李芝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借款。万般无奈之下,王兴将尚在监狱服刑的李芝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借款。

  法院判决

  09年11月,法院依法审理了王兴诉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了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人认为,被告李芝的借款行为系诈骗,在刑事上构成了诈骗罪,其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王兴与被告李芝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借款合同。即使被告李芝在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但在民事上,应认定李芝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即被告李芝借款的行为系诈骗,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原告王兴享有撤销权。王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的行为,视为放弃行使撤销权,应当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李芝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款。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李芝于3个月内向王荣兴返还借款29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芝息诉服判,表示暂时无力支付,愿意等服刑期满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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