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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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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3-21 16:10:19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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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一是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二是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三是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即:

  一、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二、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三、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