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合同纠纷>合同诉讼>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一房二租,谁有权使用承租屋?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5-09 16:11:47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一房二租,谁有权使用承租屋?一房二租中,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优先于其他承租人。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2014年7月8日,郝女士与王女士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底店租赁合同》,经营化妆品。使用一周后,一位张先生让郝女士腾房,称其半月前已承租了该店,只是没有及时入驻,并出示了与王女士签订的《底店租赁合同》。请问:店主将底店出租给两个人,谁有权使用承租屋?

  解答:底店应当由郝女士使用。法律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优先于其他承租人。本案中,店主王女士分别与郝女士、张先生签订了《底店租赁合同》,将同一底店出租给二人,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自订立时依法生效。郝女士签订合同后便及时占有底店,依照合法占有优先原则,郝女士有权使用该底店。张先生因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王女士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来源:包头市天泽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