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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中 自首、 认罪悔罪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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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12-06 11:58:10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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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罪、悔罪、投案的认定

  【案件回播】被告人酒后将受害人殴打致轻伤,被告人辩称,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宣告缓刑。何继成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认罪悔罪的情节,也没有自首的情节,敬请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以上。以下是深圳何继成律师代理被害人的一审代理词。


 一、刑事控告部分

  (一)被告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在现场被抓获是基于现行犯而被多人控制,其电话报警不是“投案”的意识表示而是看到原告方来了很多人(怕挨打吃亏),因此,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1、【被告人供述】“他(原告人)又打电话叫了十几个人过来,我就打电话报警……”;

  2、【证人冯X陈述】“对方就来了很多男子,我老公看到后就马上打电话报警”。

  (二)派出所出警是张X民电话报警的结果。

  【证人张X民陈述】“……我马上拨打了120……也拨打了110报警”;

  【《接警经过》】“……电话称……有人被打伤(而不是“打伤了人”,排除被告人的电话投案),接到警情后我立即出警……”。

  (三)被告人是被抓获的。

  1、【《询问笔录》】“……依法(口头)传唤你(被告人)到深圳市公安局东晓派出所接受询问……”;

  2、【被告人供述】“(打被告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P11】。

  (四)原告人对案发的起因、结果均没有过错。

  案发起因是被告人与原告人的妻子因停车发生纠纷,原告人案发时没有辱骂和殴打被告人,不是案发的发起者。

  【原告人陈述】“没有打(被告人)……(被告人)打我之前没有(骂),打完之后,我躺在地上骂他……”;

  【被告人供述】“他(原告人)没有动手,我当时也不知道为什么,就有一种很想打这名男子的冲动……”;

  【证人朱X芳陈述】 “(原告人)没有(打被告人)”;

  【证人冯X陈述】“(原告人见到被告人时就)对我老公说,兄弟老乡吧,抽烟啊……。

  (五)被告人”认罪”是为了规避法律严惩,没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法庭上嘴上说”认罪”,却又口口声声称原告人有过错,而上述所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人没有过错,同时,证据显示,原告人的妻子也没有过错,即使原告人的妻子有过错,也只能是对原告人的妻子赔偿可以减轻(但本案并没有诉请赔偿)而不能减轻被告人对原告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从案发到现在,被告人既没有赔偿原告人一分钱,也没有一句道歉的话,更没有得到原告人的谅解,因此,被告人并没有真心认罪、悔罪的表现,其认罪只是为了获得从轻处罚而玩的伎俩罢了!

  (六)量刑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证实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被告人没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曾因故意毁坏财物、诈骗被行政拘留2次;现因争强好胜,又连伤两人(原告人及其妻子),导致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属于主观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后,不悔罪,为获得法院轻判而假惺惺认罪,应当予以严惩,故请求判处被告人1年半以上有期徒刑。

二、民事赔偿部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