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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毒品收款当场抓获未被认定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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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9-14 11:22:0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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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吸毒害人害己害家庭

  2018年5月某天,陈某交付给潘某某海洛因收款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陈某刑事拘留。何继成律师接受陈某的父亲的委托,依法会见了陈某,陈某辩称没有贩卖毒品,是他帮朋友忙代买的,不是卖给朋友的,经过是,陈某在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过程中,收到其朋友潘某某的微信叫帮他买点货(毒品),之后,陈某通过微信告知潘某某已买到货,花了X元,叫潘某某去拿,潘某某说没有时间,叫陈某帮忙送去,这个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陈某遂将毒品送过去并收取了X元人民币,有收货人的证言可以证明收的是X元,买货支付金额与供货收取金额一致的证据互相印证;陈某还辩称从来没有贩卖过毒品,没有贩毒前科,自己有正当职业,吸食毒品的钱来源于工资,没有靠卖毒品来吸毒,也不可能卖毒。

       

  根据上述事实,就陈某涉毒的行为是“代购”还是“贩卖”是本案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焦点。

  就贩卖毒品而言,一手交货一手交钱,一般情况下,据此足以判断是“贩卖”的行为,但本案有个另外的特殊情节,即潘某某是陈某的朋友,或者说是毒友,有近2年的交情,且互相帮对方有代购毒品的行为(这些事实可以根据陈某提供的朋友圈调查核实),因此,本案不能排除是“代购”的合理怀疑。

 

                                被收缴的毒品等

      要排除“代购”,首先必须排除潘某某不是陈某认识较久的朋友(毒友),而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初步判断陈某确实与潘某某相识较久的朋友。

  根据陈某提出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他是帮忙代买的(即代购)的辩解,该微信记录的电子数据已经被侦查机关调取和固定,结合陈某对交易过程的辩解,足以认定陈某的行为是代购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陈某提供毒品的行为是“代购”而非传统意义的“贩卖”。
             
        陈某购买毒品支付现金X元(供货人没有被抓获,陈某在微信上告知受货人花了X元购买的毒品,根据证据利益归嫌疑人原则,应当认定购买该货支付了X元),收取潘某某毒资是X元(已经核实),参照《南宁会议纪要》,应当认定陈某提供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该“代购”行为不转换为“贩卖”行为。

  综上,何继成律师认为,陈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代购时没有实施收取差价牟取利益行为,也没有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行为,同时,陈某没有贩毒的前科,且本案为特勤引诱被抓捕,不能据其向他人提供毒品而直接认定是贩卖。因此,陈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被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何继成律师向受案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嫌疑人陈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律师意见,被采纳,陈某被无罪释放。(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氏均为化名

  何继成律师一向认为,嫌疑人不被批捕或判决无罪,都是司法法治的进步,同时,也是嫌疑人本身对法治的追求。

  何继成律师提醒:贩毒、吸毒害人害己害家庭,远离毒品才是正道。

           毒品犯罪证据的证明力:http://www.hejicheng.com/falvfagui/95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