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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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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12-06 11:42:52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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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预见到有可能会再次实施危险行为,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身安全而非放任其自行离去,承担30%赔偿责任

  【案件回播】1992年9月26日,高平与宋玲玲在广州市登记结婚。2006年,高平与程小圆在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712号306房等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8月生育一女。

  原告程小圆的父母诉称,2012年3月17日凌晨5时30分许,高平驾车载着程小圆,开至棠景街三元里大道旁的中穗加油站,将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交给从不抽烟的程小圆,并向程小圆喊道,“下去,下去。”

  目击证人说,当时车上司机对着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女子喊了几声“下去、下去”之后,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女子下车朝中穗加油站走去,径直走到加油机处,拿起一支加油枪喷了两下后再往自身上喷汽油,再用手上的打火机点火自焚。车上的司机听到路人喊救火就马上下车叫唤,还跑到加油站出口处看了几下后开车离开。

  油站工作人员发觉有异,用灭火器扑灭了程小圆身上的明火,并拨打了急救电话。程小圆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全身火焰烧伤90%。经抢救无效,程小圆在2012年4月28日凌晨身亡。

  2012年4月26日,高平因涉嫌犯重婚罪被逮捕。2012年8月17日,白云区法院以重婚罪判处高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高平没有到庭答辩。根据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2年3月16日,他在新丰县联系生意,突然接到程小圆亲戚电话,称程小圆在马路中间拦车并受伤。高平立即驾车从新丰县返回广州市,接回程小圆。

  2012年3月17日5点许,程小圆称身体不适,要去看急诊,高平遂驾车搭乘程小圆至三元里的医院看病。驶离中穗加油站约400-500米时,程小圆突然称医院到了,并在车辆在路中行驶未停止的情况下欲打开车门。高平当即拉住程小圆,并将车辆驶停,程小圆马上下车向车后跑去。高平将车靠边停下后,即给程小圆的亲属打电话。他看见了中穗加油站方向有些人往外跑,怀疑程小圆在那里不知道干什么,就往中穗加油站跑去。

  在距离中穗加油站200-300米时,高平看到中穗加油站冒出火光,就大声呼叫程小圆,但没有人答应。他害怕加油站爆炸就返回了停车处,等了一下程小圆后,就驾车回联发宾馆退房,并返回新丰县。

  原告认为,高平对程小圆始乱终弃,对女儿不闻不问,从未支付分文抚养费,导致程小圆连女儿的奶粉钱都无力支付,感情深受伤害以致绝望。高平言语刺激是引发其自焚的根本原因。案发当日高平对程小圆的自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在程小圆自焚后,高平有义务、有能力立即救助,但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积极救助,反而驾车逃离,高平对程小圆自焚、不治身亡具有重大过错,要求赔偿80余万元。

  判决结果及理由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程小圆在凌晨突然从高平驾驶的车辆下车,故高平应当对程小圆在上述异常情形下的人身安全负有高于常人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在事发前日,高平已知悉程小圆存有在马路中间拦车受伤的异常情况;事发当晚,程小圆在高平驾车行驶在道路中间时,没有等待车辆正常停靠路边即突然下车;程小圆下车后向相反方向即中穗加油站的方向走去时,高平没有立即下车,而是直至中穗加油站出现异常情况才下车察看;程小圆自焚后,高平没有留在现场救助,而是驾车驶离了现场。

  上述事实,充分证实了高平明知程小圆下车时的精神状态异常,应当预见到程小圆有可能会再次实施危险行为,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程小圆的人身安全而非放任其自行离去,且在程小圆自焚后应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因此,高平对程小圆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其在30%的范围内对程小圆死亡后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加油站方提供的监控录像反映,程小圆走进中穗加油站之前,在监控范围内并没有工作人员对中穗加油站的安全进行巡查;程小圆在凌晨没有驾车的情形下进入中穗加油站,直至其点火前,在长达约23秒的时间内,中穗加油站均没有工作人员对程小圆的行为进行询问和制止;程小圆点火后,经过约18秒的时间,工作人员方到场进行灭火。上述事实,充分证实了加油站没有尽到有效的安全保障义务,使程小圆能轻易实施自焚行为。因此,加油站对程小圆死亡的损害后果存有过错,在5%范围内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高平和加油站需向程小圆家属分别赔偿24.5万元和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