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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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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3-16 01:20:01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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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与醉酒不省人事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强行带离醉酒妇女脱离保护视线,导致妇女高坠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2013)深x法刑初字第xxxx号

  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构成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多次明确供述承认发生了性关系,且没有射精,在法庭上也承认发生了性关系;

  2、【视听资料】显示被告人与被害人有40分钟在关闭的203房间(2:49: 20进入203房间关门,3:29:29开门离开)。

  【图1】(为保护隐私,本文已经将相关视屏图片删除,下同)

  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确实充分。

  二、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

  (一)被害人醉酒。

  【证人证言】蒋xx(旅店业主):“那个女的好像喝多了……摇摇晃晃的”【卷P17】;肖xx(旅店业主):“看到男的背着一个女的,这一对男女身上有很大酒气”【P11】;辜xx(夜宵业主):“女的有点醉的感觉”【P44】。

  (二)被害人处于无意识状态。

  1、【视听资料】①被害人坐摩托车时趴在被告人身上,佐证被害人高度醉酒; 【图2】②被害人下摩托车后站不稳,被告人拉着她扶在摩托车上才能够支撑住摇晃的身体;之后,被害人不停甩自己的头、东张西望;被告人便夹住被害人脖子拖进旅馆,证实被害人严重醉酒,头在旋转,分不清是在什么地方,也证实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被告人带她到旅馆和不愿意到此地方; 【图3】③被告人在二楼背着被害人行走,被害人的两腿自然下垂,无意识地甩来甩去,证实被害人醉酒后已经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图4】

  2、【鉴定结论】2013年6月8日,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被害人的血液并开始检验【P140】,被害人是6月4日2时左右喝酒的,即开始鉴定时间距喝酒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乙醇含量依高达20.6mg/100ml。“生物科学”告诉我们,人死亡后,血液中的各种酶的活性依然存在,将继续分解血液中的乙醇,即被害人生前血液含乙醇量远远超过鉴定含量。

  3、【理论计算乙醇含量】①被害人喝了2瓶600ml老青岛啤酒,酒度≧4.3;三分之一125ml35度劲酒【被告人供述、辜xx证言证实】;②被告人重量约45公斤。乙醇含量为:

  (2瓶×600ml/瓶×4.3 ml /100ml×0.8g /ml+1/3瓶×125ml/瓶×35ml/100ml×0.8g/ml)÷【45kg(体重)×8000ml/100kg×1.06g/ml】=0.0138g/ml=1380mg/100ml。

  即被害人100毫升血液含乙醇1380毫克,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因此,被害人的行为举止、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理论计算等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高度醉酒。

  (三)被告人是在被害人醉酒后无意识状态时发生性关系的。

  1、【证人证言】辜xx:被告人1点多到达夜市;【P44】

  2、【被告人供述】吃宵夜40多分钟;

  3、【经验法则】点菜、炒菜、上菜等至少半个小时;

  4、【视听资料】①被告人2:35分已经到达厂门口【图5】;

  ②事后,被害人逃跑时依旧是左摇右摆扶着物件跑的【图6】。

  【图5】 【图6】

  因此,被告人和被害人喝酒完毕,应当在2:10~2:20间,被告人带被害人进入203房间是2:49(见图1),结合被告人法庭上供述称,洗澡10分钟,那么,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在喝酒后40分钟左右,此时,正是酒精发作时,所以,被告人是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状态下发生性关系的。

  三、被害人不会同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1、【证人证言】①李xx: “我上去搂了她(被害人)一下,她说别搞,这样不好”【P37】,即被害人不是个随便的女孩。②曾xx:今年(2013年)过完年到在xx(振远)一家鞋厂上班【P33】,即被害人有正当职业。

  2、【被告人供述】“等一下卡你一下油(摸一下)好不好?她说,不好”【P5】,被告人在庭审时虽然翻供称,没有说过此话,但没有证据证实其翻供的理由成立。

  以上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连 “摸一下”都不同意,怎么可能在短短几分钟就同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那么只有两种可能:①被告人说谎;②被害人高度醉酒后无意识。结合被告人在法庭上谎话连篇和其为派出所的线人的职业,前者可能性更大,无论哪种情形,均说明发生性关系不是被害人的真实意识表示。

  综上,被告人与被害人认识不足3小时,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基础;被告人在法庭上辩称,被害人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属于孤证,该辩解理由不成立。

  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刚从学校毕业出来、没有风险防范意识的心理,欺骗送被害人到车站,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其出去喝酒并喝醉,并强行带到管理不规范的旅馆、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故意杀人罪

  结合所有监控录像和被告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案发当晚没有喝醉,可以推定,被告人对被害人已经醉酒到无意识状态是“明知”的,在发生强奸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反抗不离开住房时强行拖拉,离开2楼房间【图7】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恐惧、厌恶而逃跑【图6】,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强奸、暴力拖拉等行为会导致醉酒中的被害人冲动做出自杀等的危害后果发生,被告人却不去寻找、阻止,即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高坠死亡的原因只能是a:①自杀;或②酒醉后意识处于模糊状态,踩空高坠。引起a的直接原因是b:被告人将被害人强行带离房间,因此,b导致被害人高坠死亡的后果,即被告人强行带离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高坠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也认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没有将该罪名提起控告,敬请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裁决。

  【量刑请求

  基于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死无对证的反侦察能力,虚假供述,拒不认罪,却不知天网恢恢,还有监控录像将其穷凶极恶的一面全部录了下来。视听资料证实了被告人为达到强奸被害人的目的,通过夹住被害人脖子将被害人强行拖上旅馆,手段极其残忍;完事后,为继续控制、霸占被害人,不仅不让被害人休息、醒酒,还强行将被害人拖离旅馆,导致被害人高坠死亡。不管被害人是自杀还是踩空高坠,均与酒醉、性侵、强行拖离等行为有关,被告人不仅不认罪,还拒绝赔偿!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如果构成一罪,那么,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于情节加重犯,应当依据《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如果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当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代理人:何继成律师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