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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花盆夺命案: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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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12-06 12:05:19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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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阳台花盆属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其管理者、所有者有义务对其管理,如果发生坠落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推定管理人、所有人有过错且要承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链接】天降花盆砸死行人“夺命花盆案”一审判赔46万(图)

 

 

事发地公共楼道窗台上还有搁置花盆的印记。记者 万勤 摄

潘先生就是在这里被四楼公共楼道掉下的花盆砸死。记者 万勤 摄

和平大道积玉桥附近一居民楼,高层住户将多个硕大花盆放在阳台边,十分危险。记者 何晓刚 摄

 

红钢城三街坊,两个大花盆搁置在楼道窗台上,毫无遮挡。记者万勤 摄

 

  

  搁置在4楼公共楼道窗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正巧砸中了楼下行人,并致其死亡。这就是去年9月19日发生在青山的“夺命花盆案”,青山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花盆主人——一对年过花甲的老夫妻赔偿46.75万元。

  对于此案中的原告、16岁的青山某高中生小潘来说,2013年9月19日是她一生中最悲痛的日子,这天是中秋节,最疼爱她的父亲因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花盆砸中头部,永远地离开了她。

  当天下午5点40分,其父亲潘先生准备进入红钢城二街坊某门栋3楼回家,刚走到门栋口,突然被楼上一个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倒地不起,随后,他被送到武钢总医院抢救,下午5点55分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对小潘精神上的打击非常大。父女俩的感情本来非常好,父亲去世后,她的成绩直线下降,从年级第100名降到了230名、290名;而且母亲收入没有多少,家中主要的生活来源一下断了。

  

  事发后,青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确认潘先生是被4楼楼道栏杆上落下的花盆砸中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青山红钢城派出所对现场走访和调查,对住在四楼的65岁住户崔某、张某夫妇进行了询问,崔某、张某夫妇均承认,砸到人的花盆是他们家放在四楼过道上的,花盆平时都是张某打理,张某承认当天下午对其种植辣椒的花盆浇过水。

  2013年10月21日,青山红钢城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潘先生被高空坠落花盆砸中致死事件非刑事案件。

  随后,潘先生16岁的女儿小潘,将住在4楼的邻居崔某、张某夫妇告上法庭。她诉称,崔某、张某夫妇俩平时在花盆内种植物,但从未对其管理的花盆采取过安全防护措施,直接导致其父亲死亡,并索赔50万元。

  

  但在庭审中,崔某夫妇却全盘否认以前在派出所内做的承认自己是花盆主人的询问笔录:他们对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异议,对认定为非刑事案件的定性不予认可,对警方现场勘查意见也有异议,甚至否认肇事花盆是他们家中所有。

  被告提出了“阴谋论”:“本案应是一起刑事案件,派出所调查的结果并不能证明砸死人的花盆是我家所有,也可能是有人恶意将花盆推到楼下砸死被害人, 我们种植的植物为两盆辣椒和一盆野花,砸死潘先生的花盆并不是我家所种植的植物和花盆。”

  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审理过程中,青山区法院的法官曾到实地调查走访,有住户指认放置在四楼过道平台上的花盆就是被告家的,平时还看见张某浇过水。

  青山区法院综合各种证据后,认为各方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砸死潘先生的花盆系被告崔某、张某所有和管理。

  青山区法院还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被告崔某、张某所有和管理的花盆落下砸中潘先生头部致其死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应对潘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4月11日,青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崔某、张某共同赔偿原告小潘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6.75万元

  

  何继成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房屋阳台花盆属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其管理者、所有者有义务对其管理,如果发生坠落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推定管理人、所有人有过错且要承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安葬费、误工费、处理该事故的合理开支、差旅费等,即本案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花盆的所有者、管理者是谁、有损害发生的事实和损害的事实与花盆掉落有因果关系即可,即便是台风、他人行为导致花盆掉落在所不问,均不能导致被告免职的理由。被告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人追偿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