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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杀害两名婴儿 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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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6-06 15:59:5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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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故意杀人罪是大家最熟悉的罪名之一,该行为是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一种暴力行为,犯本罪的,要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请看下文为您介绍一起吸毒后的故意杀人罪案例。

  案情回顾:

  今年3月5日上午10时许,黄某某吸食毒品后,携带砍蕉刀、剪刀各一把到民众镇上网村北则五街35号被害人杨某文家中,以找杨某文为由,强行将杨某文小女儿杨某敏抱至北则五街30号门前,经杨某文祖母陈某好等人劝说后将杨某敏放下,陈某好拉杨某敏离开时,黄某某突然用砍蕉刀猛砍杨某敏头部及陈某好面部、头部,致杨某敏当场死亡,陈某好受伤。

  黄某某随后又到上网村北则六街5号,找到在该处打麻将的杨某文,持砍蕉刀连砍杨某文头、面部,被他人制止后丢弃砍蕉刀逃离。随后黄某某又来到浪网大道756号被害人周某娇家中,用周某娇厨房内的菜刀猛砍周某娇及其怀中的婴儿林某君头部,致林某君当场死亡,周某娇受伤。作案后,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供述对其所指向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和过程均作出了清晰的供述,犯罪起因虽为因吸毒产生幻觉所致,但其在作案时犯罪对象明确,主观心态就是为了报复杀人,说明其主观恶性极大,且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黄虽然是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黄某某犯罪后能打电话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本可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其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