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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支持无过错方请求滥用诉权一方赔偿合理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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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9-29 20:15:40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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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福田法院现已出台《关于民事案件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负担的裁判指引》,其中规定,当事人在先行调解或者审前调解阶段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后撤回起诉或者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酌情调低案件受理费,最低可调至全额的十分之一收取。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解、不参与调解、不配合调解、不履行调解协议,以及以调解为由故意拖延诉讼的一方,法官将酌情增加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方案,如最终判决结果等于、优于或者高于调解方案,拒绝一方也将可能面临更高的诉讼费用,上述增加的诉讼费用部分一般不低于诉讼费全额的30%。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等行为,令人反感却似乎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裁判指引》明确列明了六类明显不当行为,包括:

  1、以调解为由故意拖延诉讼

  2、拒绝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案件送达困难、诉讼拖延

  3、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提出回避申请导致案件延期审理,其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5、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举证,导致诉讼拖延

  6、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诉讼拖延

  当该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时,法官将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的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就律师费用承担说明理由,以此规范司法权力行使、保障司法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