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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如何规避就业歧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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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2-08 10:43:25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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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我国法律对于就业歧视一般指的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案例:2014年的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

  河南籍应届女大学生郭某在应聘该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烹饪学校“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郭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烹饪学校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应向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解读:何为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我国法律对于就业歧视一般指的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对此,《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综上所述,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律师建议:如何规避就业歧视的风险

  现状

  在人力资源实务中,就业歧视现象很严重,其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但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年龄限制:大多设在25岁、28岁、30岁、32岁、35岁等年龄上。

  2.学历限制:主要设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这几个层次。

  3.性别限制: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有的单位明确要求不要女性,有的单位则虽不明确规定,但不要女性是其“潜规则”。

  4.身高限制:这种限制一般表现为对男性要求身高4125px以上,对女性要求身高3950px以上,有的则更高。

  5.长相限制:如要求英俊、漂亮、有气质等。

  6.区域限制:如在广州的一些工作岗位要求中,明确表示广州户口优先,或者是只招收北京生源等。

  7.工作经验或年限的限制:很多单位对求职者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者要求工龄达2年、3年或5年。

  8.有无疾病的限制:一般是要求应聘者无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9.婚育状况的限制:有的单位甚至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进行限制。

  除了以上常见的限制外,有的单位在招聘时还对应聘者有无出国背景,第一学历、专业及毕业大学是否为重点或211、985工程大学等进行限制,有的甚至还对应聘者的生肖、星座、血型、口音、姓名进行限制,十分荒唐。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实行以上形式的限制,如果不是基于工作岗位客观的内在需要,就可能被认定为“就业歧视”。这种非理性的歧视,不但可能将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拒之门外,还可能会对用人单位自身的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影响其公信力和声誉。当这些“歧视”上升到诉讼层面时,用人单位甚至还可能遭遇法律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方案

  为了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非理性的就业歧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招聘广告或招聘简章内容要合法

  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通常会发布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这时要特别注意简章或广告的内容,要保证其不含有各种各样的歧视性条款。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可能会通过多种途径,如网络招聘、大型招聘会、报纸广告等,应尽量保持不同途径、不同形式所发布的招聘广告内容一致。

  2.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需求

  抵制就业歧视,并不是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实行任何差别对待,也不是要用人单位作无条件的牺牲。如果差别对待是基于工作岗位客观内在需要的,就不属于就业歧视。比如招个邮递员,需要跑很多路,这时提出不招残疾人,就不会被认为是歧视。但如果是招一个计算机信息录入员或者会计,一个腿有残疾的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此,为了避免就业歧视引发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招人时,一定要合理地设置岗位,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需求。

  3.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社会责任感

  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自主权,但招人的自主权不是绝对的。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就业歧视,这不但是出于法律风险防范的需要,也是企业贯彻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选择,更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扩展阅读:与就业歧视有关的其他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