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培训>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何继成律师就“失身酒”答记者问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6-10-05 13:19:38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近期,南京四名女孩挑战“断片儿酒”(来自美国的FOUR LOKO,译名四洛克,又被称为“失身酒”)后被抢和猥亵,“失身酒”一时间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可以说,这种由兴奋剂和酒精混合而成的的“饮料”,对人们(特别是女性)的安全产生了威胁。
   早些天在淘宝和京东上热销的“失身酒”,如今已被下架(京东上还能搜索出少量卖家)。由此可以判断,这种“饮料”尚未得到我国海关和检验检疫局的准入许可。

  采访问题:

  1.如果电商或夜店、KTV、酒吧等场所非法(走私)售卖该产品,以致顾客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将由谁来担负法律责任?商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夜店、KTV等场所是否有管理责任?

  2.走私、非法售卖该产品本身这种行为,又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就上述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何继成律师向深圳都市报进行了回答。

  1.如果电商或夜店、KTV、酒吧等场所非法(走私)售卖该产品,以致顾客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将由谁来担负法律责任?商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夜店、KTV等场所是否有管理责任?

  如果电商或夜店、KTV、酒吧等经营者销售该产品时,没有作出真实的说明也没有对饮用该产品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警示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顾客饮用该产品后:(1)该产品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如脑组织损伤、死亡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电商或夜店、KTV、酒吧等销售者承担赔偿顾客的损失。电商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到该电商利用其平台销售该产品时有损害顾客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时不出去必要措施如下架等,该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2)顾客在夜店、KTV、酒吧等经营场所消费时因饮用该产品 “断片”而遭受第三方侵害导致的损失如财产被盗、被猥亵等,无论该产品是否经营场所提供,由于营业场所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FOUR LOKO的组成成分主要是水、酒精、咖啡因、牛磺酸、瓜拉纳、香料等,在饮用酒中添加咖啡因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说我国没有在饮用酒中允许添加咖啡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FOUR LOKO的生产厂家以及电商或夜店、KTV、酒吧需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1、损失;2、购买FOUR LOKO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3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不足1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走私、非法售卖该产品本身这种行为,又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FOUR LOKO是一种配制的果香型进口酒,属于限制进口物品,电商或夜店、KTV、酒吧等经营者如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口FOUR LOKO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走私行为,或直接从走私人处购买FOUR LOKO按走私论,如其偷逃应缴海关税达10万元以上,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根据《刑法》第153条定罪量刑。如果不构成犯罪,根据《海关法》第82条第2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规定处罚。

  由于FOUR LOKO未经检验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电商或夜店、KTV、酒吧等场所销售FOUR LOKO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我国对酒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电商或夜店、KTV、酒吧等经营者如果没有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销售FOUR LOKO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查处,依法取缔,收缴违法所得。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最高罚款可以达到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