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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沙买卖合同【文本、范文】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8-09-26 23:30:1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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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沙买卖合同
 
出售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建筑用的河沙可出售,乙方需要河沙作为建筑材料使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河沙规格。
河沙种类、规格:根据乙方出具的书面采购单确定。
二、河沙质量要求。
1、颗粒级别、含泥量、泥块含量、有害物质的标准要求不能低于样品。
2、游离氯离子等符合建筑行业相关标准。
三、样品和检验方法、标准。
1、甲方将出售河沙封装两份样品,双方签字后各自保存一份,样品封存期为2年,自乙方售完当批次之日起计算封存起点时间。
2、发生河沙质量纠纷时,因本合同二、1引起的纠纷,通过双方聘请具有检验资质的合法机构以本批次样品为标准鉴定。因本合同二、2引起的纠纷,对实际使用的河沙进行鉴定。
四、计量方式和数量确认。
甲方将出售的河沙堆成方形,双方以合法的计量器具测量得出的方数,由乙方开具收货票据盖章或签字予以确认。
收货票据的确认不能够视质量合格的依据。
五、货款结算。
1、价格。
1.1按照市面价的8.8折计价。市面价是指双方买卖成交日市场对同等规格河沙的成交价。
1.2价格包含了河沙到岸价、卸货价、堆放价、将河沙装运到乙方运输工具上为止的一切成本、设备、人力、管理等的价格。
2、付款方式:经测量方数,签署收货凭证后及时付款。
六、押金
1、乙方提供押金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
合同签订日,双方将押金存放到第三方银行账户共管。
2、合同终止后十天内,如甲方没有对押金提起诉讼,第三方无条件返还押金给乙方。
七、质量保证金
乙方在支付货款时,按照每次货款总金额的20%扣除作为质量保证金,如出售货物没有发生质量纠纷,质量保证金在单批次河沙出售届满1年之日一次性支付80%,剩余部分在合同终结之日止届满2年之日一次性付清。
八、河沙堆放场地和道路便利
甲方免费提供场地(附场地照片)供乙方堆放河沙,甲方承诺对该场地具有租赁权(附场地租赁复印件)。
从堆沙场地到水泥公路止,如果需要收取过路费或者被堵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场地内可以搭建工作人员休息的简易房屋和办公室,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乙方所用水电按照水电表计量,每月30日交付给乙方,收费标准为:水费   元/顿,电费   元/KWH。
场地的任何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
九、合同期限。自                 日起到        之日止
十、其他约定
1、双方连续两次、累计4次不能就价格协商一致时,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乙方没有售完的河沙,甲方应免费提供给乙方现有场地直到出售完毕为止。
2、甲方保证沙场内到水泥公路前的道路能够使运输工具畅通,否则,甲方承担疏通道路的一切费用和赔偿乙方因道路不畅通导致的损失,损失不能计算时,按照每次   元计算损失。
3、因场地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堆放河沙和运走河沙,甲方需要按照购买价加上总金额的2%月利率回购乙方堆放在甲方处的河沙。
4、河沙因环保、违法等原因而被没收、罚款、缴纳规费等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乙方拖欠应付甲方河沙款,甲方有权不予放行或不供货,同时,对拖欠的货款按月利率     %支付违约金。
6、合同的解除或在合同期届满前终止,提出解除或终止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解除或终止无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深圳仲裁委管辖。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〇一八年九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