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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事项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6-02-02 01:38:03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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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服务条款作出了示范性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的保洁;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同时第二十二条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四)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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