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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所欠的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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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5-12 17:31:46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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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说法。

  案例:2014年2月,老张与老赵签订一份买卖车辆协议,约定老赵将其一辆货车出卖给老张,价格20万元。协议签订后,老张付给老赵2万元,老赵将车辆交付老张经营使用。后来老张陆续又向老赵支付了8万元。2015年5月老张遇车祸去世。老赵向老张之妻周某索要剩余车款10万元。请问,周某需要偿还10万元吗?

  以案分析: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债务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老张在与其妻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作为老张与周某的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周某能够证明老张与老赵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周某与老张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并且老赵对该约定知晓的;或者该债务为虚构债务。因此,该10万元债务属于老张与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死亡的,虽然夫妻关系终结,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关系尚未结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该债务属于周某、老张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故周某应对剩余的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