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婚姻无效债务由谁承担?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6-15 15:13:29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婚姻无效债务由谁承担?婚姻关系无效并不能当然推断为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我们是亲兄妹,我们的婚姻本身就是无效的,我哥哥欠的钱怎么能让我还。”这是近日在江西省分宜法院庭审中钟女士提出的答辩意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亲兄妹为什么会“结婚”?该债务又将如何承担?

  据法庭了解,2013年5月,钟女士想与丈夫生二孩,但因当时二孩生育政策尚未出台,为躲避超生处罚,钟女士便与未婚的哥哥协商,约定钟女士与丈夫离婚后与哥哥假结婚,等孩子出生报上户口后再与哥哥离婚,很快,钟女士便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与哥哥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钟女士与其哥哥于2015年9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本以为此事已经圆满解决,不料数日前,钟女士因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夏某诉至法院,原来钟女士的哥哥钟某于2014年11月向袁某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因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将钟女士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钟女士当庭提出异议,指出其与哥哥结婚完全是为了生育二孩而结婚,且双方是亲兄妹,婚姻关系无效,双方不产生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也不存在共同债权债务,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了解真相后认为,钟女士与其哥哥结婚属于法律上禁止的近亲属结婚,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但婚姻关系无效并不能当然推断为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故婚姻无效并不能当然规避债务。在本案中,钟女士的哥哥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钟女士与其哥哥也未共同生活,该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故钟女士不承担婚姻法规定的相应义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夏某对钟女士的诉讼请求。(来源:新余法院网  作者:兰娟娟)

  相关知识

  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