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11-06 17:50:3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房产作为家庭中重要的财产,离婚时必然会引来房产分割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离婚房产分割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下面详细介绍。

  一、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二、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解读:要解释这一条规定,首先要知道《合同法》第186条讲的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没有办理的,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三、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的意思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的意思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何分割的问题。

  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提醒,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只有举证证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的事实同时成立,法院方能认定该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否则,便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购房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四、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解答: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一方必须要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即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

  2、婚前购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如果在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则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同样,如果婚前以双方的财产共同支付首付款,也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3、须在婚前在银行贷款。

  4、婚后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如果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本条规定。如果双方同居,未登记结婚,也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5、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对此,应当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金钱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收入。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存有分别财产制约定或者对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则排除本条规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