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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产生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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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2-12 17:42:0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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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传统习俗的影响、法制宣传不够、登记制度不健全、婚姻登记不方便等。下面详细讲解。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一直将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称为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即事实婚姻必须是完全符合结婚法定的实质条件,凡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任何一项的男女结合,同样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东方大国,从古代西周时期开始,则有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婚姻“六礼”之说,只要符合“六礼”则为合法婚姻,否则婚姻不合法,要受到世人的谴责。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因此,一直以来,我国民间流行的是一种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周围的群众和亲朋好友认可了,则就构成了夫妻关系了,双方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登记反而是多此一举,毫无必要的。

  法制宣传不够。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3、登记制度不健全。

  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现在的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机构在给办理结婚登记时,随意附加条件,所以一些人干脆选择了不予登记。

  在现代社会,“非法同居”的字眼流行于满街,越来越多的年青男女认为只要双方互相深爱着对方则没有登记的必要,去民政局登记不仅麻烦,同时反而是对对方的一种不信任,且不予登记双方也不要对对方承担太多的责任。

  婚姻登记不方便。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我国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的颁布生效期间,在婚姻立法上一直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制度虽说可以便于政府对人口的管理等,但它在另一个方面却忽视了我国幅员辽阔,某些地区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理环境,这为山区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一般的人不会为了进行婚姻登记而千里迢迢从小山村赶到镇上去,这是极为不现实不大可能发生的事。

  5、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有些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私自向前来登记的人员收取除结婚登记手续费以外的费用。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综上,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登记工作不便利、登记收费名目多等问题促成了事实婚姻的形成与发展。我们应认识到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解决事实婚姻的问题,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