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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状况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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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9-19 17:32:38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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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军人婚姻状况证明与普通公民有所不同,军人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如实填写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对方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注明出证人员和出证人员联系电话,加盖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印章。下面详细介绍。

  军人婚姻状况证明的要求

  出具军人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如实填写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对方姓名、军人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同时注明出证人员和出证人员联系电话,加盖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印章。

  知识拓展:

  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结婚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