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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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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5-04 14:35:54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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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因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屋而导致夫妻另一方与房屋买受人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

  案例:赵女士与张先生是夫妻关系,二人有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张先生。张先生在赵女士不知道的情况下与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周先生的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问:赵女士能否追回该房屋?

  以案说法:

  1、夫妻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的行为的认定。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即为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的,符合《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属于无权处分。

  2、周先生对所涉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案中,周先生只是交了购房款,并没有将房屋的产权变更到登记到自己名下,不符合前述第(3)个条件,所以周先生不构成善意取得。

  3、张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合同效力不受有无处分权的影响,而是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定无效的条件。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的几种情形,即使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综上,赵女士夫妻共有房屋虽被张先生出卖,但房屋还未过户,买受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以赵女士可以追回该房屋。但赵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可能面临合同违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