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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军人离婚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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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9-20 17:33:2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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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下面详细介绍2017军人诉讼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人必须是军婚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中对起诉有比较严谨的规定。无论是哪一方起诉,只要有足够的理由让受理机关认定可以受理的,都可以申请。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起诉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军人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与普通离婚案件是相同的,包括: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除了上文的介绍外,法律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由此可见,军人离婚程序比较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