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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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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0-09 17:14:4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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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看望子女以维系亲情的一种权利,它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事由而割裂,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那么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咨询:去年通过法院离了婚,孩子判给了女方,但判决书上只注明了财产和抚养费的内容,并没有注明小孩如何探视。判决书一出来我就多次去找女方商量相关问题,但均被拒绝。所以到现在我没给过抚养费给她,也从来没机会接触我的儿子。前天收到法院的执行令,要我支付抚养费。我又跟女方联系,希望可以解决问题,但又被拒绝。她只叫我把钱汇给她,而不给我看望儿子,理由就是判决书上没有说明儿子能给我看望。我应该有看望儿子的权力啊,不可能要我尽义务而不让我享受权力。离婚都一年,想儿子都快想到我发疯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探望权,具体探视次数及时间安排由自己视个人情况要求。

  探视权的相关知识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

  但探望权的行使涉及父、母、子女等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使方式必须有所限制。它的行使必须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符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立法目的,而且要尽量满足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因此,决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不仅必须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等具体因素,还应当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等具体因素,禁止权利滥用,防止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给直接抚养子女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不便。

  离婚本来就是因为夫妻双方的沟通出现问题,而探望权的行使涉及更复杂的具体情况,或多或少,探视权纠纷都会在离异双方间发生。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二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其继续行使探视机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三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子女,不愿意接受申请人探视的;四是穷尽各种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愿意协助履行义务的;五是被执行人和子女去向不明,直无下落的。

  探视权案件终结执行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申请人撤销探视申请的;二是申请人或其探视的对象死亡的;三是监护权变更,子女依法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四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确定其享有探视权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考虑到探望权纠纷的特殊性,还是希望离异夫妻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友好解决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