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婚姻家庭>离婚诉讼>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11-15 17:36:0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如何处理?当事人可以协议予以处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予以确定。如果由法院判决,孩子会判给谁?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确定之后能否变更?下面详细介绍。

  一、由法院判决,孩子会判给谁?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具体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法律上是允许的,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抚养权不能随意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能获得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抚养费怎么计算?

  按照司法解释,抚养费计算标准如下: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或者提高上述比例。

  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定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