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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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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1-23 17:35:28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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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院审理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的离婚案件,应特别查清精神病是什么类型,病情如何,能否治愈,具体分析感情状况,然后确定是否准予以离婚。

  一、精神病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二)、(三)、(四)项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其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

  二、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法院审理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的离婚案件,应特别查清精神病是什么类型,病情如何,能否治愈,具体分析感情状况,然后确定是否准予以离婚。

  对婚后共同生活中患精神病,且病情严重,经多方住院治疗,无明显疗效的(治疗时间一般在3年以上),可视为“久治不愈”,在安排后精神病患者的医疗、生活、监护等问题后。应判决准予离婚。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将先天性疾呆、癫痫病、严重精神病分裂症等疾病”,遇到这类案件只要对方提出离诉讼,应依法及时判准予离婚。而对患有抑郁型、反应型、癔症等精神病,由于这类精神病治愈率较高,对另一方人身安全威胁不大,对夫妻共同生活共严重影响,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院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一般不宜轻易判决离婚。

  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作者:谭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