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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婚姻中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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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2-07 17:37:0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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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婚姻法的修正、完善,过错责任原则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不断产生良好的效果。因此,正确认定婚姻案件的过错责任,就成为正确处理婚姻案件的关键性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既是增强夫妻间忠诚和尊重责任义务的需要,也是保护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弥补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损害的需要,目的是通过惩戒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和倡导社会良好的通德规范。所以,如何正确认定过错责任,就成为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牢牢把握的原则和技巧。

  (一)关于重婚过错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曾承认过事实婚姻,所以对一定时期的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关系就应当予以保护,所以在认定重婚时,必须把握两种情形:1、法律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法律重婚的特征是其结婚是经过婚姻登记机构登记,但其婚姻关系实质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故双方是否同居,是否进行性生活、是否共同生活等不是认定关键,其认定关键是有合法配偶的一方在其合法婚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是否又与他人登记结婚。2、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后因法律取消了事实婚姻,故对事实重婚存较大争议,笔者认为鉴于重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并可能引发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事实重婚应予以认定,其认定标准的把握,建议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重婚: 1、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举行过结婚仪式,并且双方已同居的; 2、有配偶的一方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达三个月以上;3、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在相对固定的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或形成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4、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责任之认定问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的特征就是同居时,双方既不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两性关系却较为稳定。认定是否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1、同居者是否有配偶;2、同居者是否以夫妻名义;3、共同居住是否持续、稳定。本来通过同吃、同住、同性生活三个明显特征来认定同居是最好的标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违法行为的隐蔽性特点,简单以以同吃、同住、同性生活来认定非法同居的话,无法制裁那些为规避同吃、同住、同性而长期与婚外异性发生且维持其两性关系的有配偶者。因此,笔者认为,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着重把握其两性关系的存在时间及其感情的稳定程度,关键以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作为核心点来考虑,而不能单纯以同住、同吃作为考虑的侧重点,时间应把握在三个月以上为宜,感情已达到亲密程度为妥,抓住这两点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相对比较客观。

  (三)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问题

  1、实施家庭暴力对象的认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这里的施暴对象家庭成员应包括施暴行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但是否配偶对每一个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即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都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对此,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成员的暴力损害,家庭成员可以以施暴者为被告提起诉讼,所以,婚姻法所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应当只能是配偶,其侵害的对象应是配偶一方或其子女,而不应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2、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行为比较明显,容易判断;其他手段因比较原则、笼统,笔者认为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两种。语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胁、恐吓、谩骂、挖苦、侮辱等方式来威吓、虐待对方,造成受害一方长期在精神、心理方面产生压力与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经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违背妻子意愿,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行为。

  3、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认定。能够就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必须施暴行为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时,过错方才应承担起赔偿责任。对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未做出明文规定。那么如何来认定一定的伤害后果呢?笔者认为,由于婚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包括肉体损害)与精神赔偿两个方面,因此,其伤害后果的标准也可从肉体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事实两个方面来考虑。肉体损害标准可依照刑事伤害的标准对伤害后果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来认定。而精神损害伤害后果的认定,可参照医学上的标准来区分,伤害造成无过错方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等情形,即予以认定。在伤害后果标准的把握上要明确的是肉体上的损害并不就一定造成精神的损害。

  (四)关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问题

  1、虐待家庭成员的认定。虐待是家庭暴力的经常性表现形式,也是家庭暴力的最高表现形态,《〈婚姻法〉解释(一)》明确“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对“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时间界定,笔者认为应以6个月以上为宜,只要家庭暴力行为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就应认定为虐待。以6个月为时间节点是基于持续半年实暴行为,足见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及情节较为严重。

  2、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明确规定遗弃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过错中遗弃的正确认定方法是:遗弃的主体只能是有抚养能力的配偶;被遗弃的对象只能是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遗弃行为已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如造成饥饿、挨冻、流浪、病重及死亡等。同时遗弃在时间上显然是要达到一定的期限,对此,笔者主张以3个月以上为时间判定标准。

  (五)对非法定过错情形问题认定

  离婚案件中非法定过错情形是相对于法定过错情形而言的,因此,认定非法定过错情形时,应与法定过错情形进行比较,并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从有无法律规定来认定,有法律明确规定过错情形,不能套用非法定过错情形;二是从过错情节来认定,非法定过错情形相比法定过错情形过错情节具有轻微性;三是情形的形式来认定,法定过错情形具有固定性和特定性,而非法定过错情形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四是从情形的内容来认定,非法定过错情形的内容具有丰富和复杂性;五是从情形的诱因来认定,非法定过错情形的诱因有时表现为双向性或者多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