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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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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3-06 14:05:09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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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涉外婚姻相对国内来说都是比较复杂的,特别是离婚的时候,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来完成。那么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是什么?期限是多久?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在介绍涉外离婚之前,与大家分享一个80后女孩自述的“闪婚”故事。这个女孩才23岁,在上海偶遇了一个来中国旅游的外国小伙,一见钟情,三天后双方决定结婚。外国小伙在中国旅游期间和上海女孩办理了结婚手续,并承诺回国后尽快办理女孩的出国签证。但是外国小伙一走,就像“断了线的风筝”,女孩说,她在三个月的时间里只和他成功接通两次电话,总共不超过五分钟。她想离婚,但是现在才发现涉外婚姻“结婚容易,离婚难”。

  一、涉外离婚增多的原因

  涉外离婚案件呈现上升势头,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有效的联系与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或产生了“婚外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2、缔结婚姻的基础不是感情,而是功利和虚荣心理,“事易时移”,婚姻容易解体。

  3、生活观念及习惯不同、风俗及文化差异、为人处世态度上产生分歧,以及语言障碍等,夫妻之间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一般是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是特殊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一方下落不明”的处理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不断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后,再行受理判决。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因此,在国外一方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法院经法定程序审理,一般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四、期限问题

  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此,一般涉外诉讼,除非双方达成合意,尽快走完法律程序,否则拖上1-2年很正常。

  五、涉外委托

  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另外,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六、巧用“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

  作为律师,应注意到对方当事人在国外起诉的,在收到外国法院送达的离婚法律文书时,建议国内当事人不应随便签收。可以建议当事人尽量暂行回避、采取暂不签收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件。如果有必要的话,应当在对方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之前,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在必要时向对方发函,如原告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应告知其即使外国判决离婚,此判决书也必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否则,在办清这些手续之前,另行结婚的,即触犯中国法律,构成重婚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国内当事人未签收应诉通知或审判缺席,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般不被我国法院认可,这种未被认可的判决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国内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赴国外应诉,这便造就了外国法院对其婚姻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其后果只能由其个人来承担,那就真的“费钱又费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