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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抚养费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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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1-24 17:35:1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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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抚育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父母的法律责任。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那么小孩抚养费支付标准是怎样的?下面详细讲解。

  父母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至于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多少?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小孩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确定之后,涉及到一个抚养费给付方式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那么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适用“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给付的适用标准为“有条件的”,审判实践中往往以具备完全给付条件的标准选择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笔者认为只要满足以下三种条件就适宜或者应当适用抚养费的一次性给付:1、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具备完全一次性支付的能力,而是否具备这种能力,需要对义务人的收入能力、财产状况和负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来确定;2、适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若对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影响,对他们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此种情况下就不能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管理抚养费的一方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可以通过对管理人的经济状况、道德水准等进行综合评估,降低管理人实施侵害、挥霍抚养费的风险,增加对其监管的可能性,若管理人自身经济困难或存在赌博等恶习,那么其侵害、挥霍抚养费的风险性就极大,不宜将巨额抚养费交到他手中。

  对子女抚养费确定之后,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