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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匿名
诉讼时效
我在2008年4月份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于同年8月份被告知损失了15000元,我于20107月份不在原单位工作,我于2010年12月份劳动仲裁单位发放我2010年5月和6月份的工资,还有1800元风险抵押金。现在原单位要起诉我承担当时所造成的损失,请问原单位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呢???
2011-05-04
  • 2011-05-05深圳婚姻律师回答
    您好,如您所述,如果单位要求您赔偿它需要举证证明您在签订合同时有故意和过失,另外时效问题也是您抗辩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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