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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几个伤残的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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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05-12 11:59:4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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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2年12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中的《附录B...

  根据2002年12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中的《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多等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在附录中,对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C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总额;

  Ct是指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也就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人均收入与赔偿年限的乘积。(收入*年限);

  C1是指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也就是区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的赔偿系数。按照河南省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注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是不区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程度的,只有在计算交强险责任限额外不足赔偿的部分才应该区分C1的大小。)

  Ih是最高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最高的伤残赔偿比例。不同等级的伤残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是不同的。一个伤残等级对应一个伤残程度比例,一个伤残程度比例对以一个伤残赔偿比例。一级伤残等级是100%的伤残程度比例,可以要求100%的伤残赔偿比例。二级伤残是90%的伤残程度比例,可以主张90%的伤残赔偿比例。以此类推。王现辉律师以此列出计算Ih的表格:

  Ih的取值范围和标准

  伤残等级伤残程度赔偿比例

  1级伤残100%100%

  2级伤残90%90%

  3级伤残80%80%

  4级伤残70%70%

  5级伤残60%60%

  6级伤残50%50%

  7级伤残40%40%

  8级伤残30%30%

  9级伤残20%20%

  10级伤残10%10%

  Ia是伤残赔偿的附加指数。也就是说当从多个伤残等级中计算出了Ih的赔偿比例后,其他的伤残等级都应当算作是伤残赔偿的附加指数,每一个伤残等级不是按照Ih的计算方法取100%、90%……或者10%了,而是根据新的对应关系,确定每一个等级所对应的赔偿比例。按照规定,0≤Ia≤10%,所以Ia可以是0%、1%、2%、3%……10%这十一个比例中的任意一个。但是因为除最高的伤残等级外,其他的伤残等级仍可能是1、2、3……10这十个等级中的任意一个。(王现辉律师根据“伤残赔偿指数是指按本标准3.6的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这一规定,认为Ia不可能取得0%,立法者似乎在表明当不存在第二处伤残时,即可取Ia为0%。),因此得出如下结论:

  Ia的取值范围

  伤残等级伤残程度赔偿比例

  1级伤残100%10%

  2级伤残90%9%

  3级伤残80%8%

  4级伤残70%7%

  5级伤残60%6%

  6级伤残50%5%

  7级伤残40%4%

  8级伤残30%3%

  9级伤残20%2%

  10级伤残10%1%

  ∑Ia,i是指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做和。比如若有最高伤残之外的两个伤残等级分别为3级和5级,分别对应附加赔偿指数8%和6%,那么∑Ia,i就是8%+6%=14%。

  Ih+∑Ia,i≤100%是对赔偿额度的限制。也就是说当最高赔偿指数Ih与附加赔偿指数Ia的和相加的结果不能超过1,即不超过1级伤残赔偿的额度。交通事故受害人最多也只能获得1级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

  所以,多级伤残等级赔偿的计算就是: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乘以 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最高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最高的伤残赔偿比例+其他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和)。并且受到最多不超过1级伤残赔偿额度的限制。

  举例说明:受害人不负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肇事司机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现年32岁,属于在郑州市有固定单位、固定收入的打工人员,可以适用2009年度石家庄市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2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这样的案情,可以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14372元/年×20年=287440元;C1=赔偿责任系数=100%(肇事司机全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6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伍级赔60%);受害人五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其余4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每处必须小于等于10%,故I=5;Ia=每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须小于等于10%,由于该规定附录B对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以受害人其余四处伤残为陆级、捌级、玖级、拾级确定分别按5%、3%、2%、1%计算,故60%+5%+3%+2%+1%=71%。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287440元(Ct)×100%(C1)×71%〔60%(伍级伤残)+5%(陆级伤残)+3%(捌级伤残)+2%(玖级伤残)+1%(拾级伤残)=71%〕=204082.4元。这同样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71%,即比四级伤残略高,但低于三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