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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免费搭乘时出车祸可否让车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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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2-19 23:15:10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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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出现车祸时,车主要对乘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在无偿搭乘情形下,乘客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讲解。

  案例:2014年8月,王某免费搭乘张某的小轿车回家,途中与赵某驾驶的汽车相撞,致王某左小腿截止,此次事故张某全责。王某可以向张某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针对“免费乘搭机动车导致受伤,乘车人可否请求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员赔偿?”这一问题,作如下解答:“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者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规则之一。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律的规定,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驾驶员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但是,考虑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驶员的无偿服务,驾驶员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有区别,赔偿项目不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赔偿项目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均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针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这一问题,作如下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就本案而言,王某有权向张某主张赔偿,但法院应斟酌具体情形,适当减少张某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