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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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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3-07 14:12:04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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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都会涉及到赔偿问题,当事人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再确定赔偿主体。实践中,有些交通事故中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如何确定赔偿主体至为困难。现在,交管部门提示: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有17种情况。

  对于交通事故最容易引起的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对于赔偿其最关键的是责任的划分。大多是由于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等主体不知各自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引发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这些情形下,其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分两类:车主及其他人,详见下文。

  一、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七)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哪些人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二)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六)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十)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