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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错写工资金额的劳动合同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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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04-21 23:07:47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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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员工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人民币,但由于人事主管的疏忽,劳动合同中工资金额错填成6000元

 【案例】A员工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人民币,但由于人事主管的疏忽,劳动合同中工资金额错填成6000元。几个月后,用人单位发现该问题,并要求与员工重签新合同以纠正之前错误,但员工A拒绝配合,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6000元金额继续履行合同。

  如何解决这个难题?这里需要我们首先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点?这个问题实际涉及的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该规定,严格来说,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工资、岗位等变更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需要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而且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往往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协商一致变更的书面证据,这就给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管理过程中带来了很多麻烦。也十分严格。

  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9】73号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则放宽了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提出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上述规定中的“书面形式”不仅包括劳动合同,而且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等。只要劳动者书面签收并没有异议,就应当认定达成了书面协商一致的意见,而且对于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也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它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因此,用人单位只需在某一次的工资发放时,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并让其签收,即视为员工同意对工资金额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