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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对单位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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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04-20 00:06:54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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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的支付应当是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只有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对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