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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工时的相关规定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5-02-08 11:06:31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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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标准工时制  (一)概述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
 

一、 标准工时制

  (一)概述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第三条又规定了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显而易见,法律规定在此出现了冲突,根据《立法法》法律效力位阶的相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劳动法》的效力高于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则单位可按照《劳动法》执行。

  (二)常见问题解决方案

  1、单位可否安排员工照周一至周六都上班,每周休息一天?

  可以,但要合理安排。

  例,单位可安排员工每天上班七小时,每周上六天,这样员工每天工作七小时,每周工作四十二小时,都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限额内。

  提示:鉴于,上述两部法律的冲突,为了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本着审慎的原则,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一般情况下尽量不要突破每周40小时,特殊情况不要突破44小时的限制。

  2、单位能否根据需要将休息日安排在周一至周五?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息日。

  例,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周一、周二、周四、周六、周日工作,每周周三、周五休息

  3、关于周经理提出的可否安排员工连续上班24小时然后连续休息24小时?

  不可以。即便是每周总的工作时间控制在法定限额内,但每天工作时间突破法律规定的八小时,也属于违规用工。

  建议: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予以解决,以下详述此处不表。

  二、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一)概述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满足两方面的要件:一是实体性要件,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二是程序性要件,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即便满足实体性要件,企业也不得自主确定或员工约定实行综合工时制。

  (二)常见问题

  1、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的部分职工;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部分职工;

  其他确因生产特点或其他客观因素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如实行轮班作业的人员。

  2、 如何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

  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实体要件的,单位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需要注意的的是,申请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休息制度。

  3、 如何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休息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一样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

  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现阶段主要针对公司实行年休制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