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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接触国家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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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9-30 09:35:41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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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北大劳动法专家:接触到国家秘密的劳动者在脱密期擅离岗位是违法行为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9月27日夜间,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发布官方声明: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离职前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其是在脱密期内自行离所。

  对于张小平在脱密期离岗一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阎天表示,如果劳动者接触到了国家秘密,又在脱密期擅自离开岗位,这是违法的行为。

  国企央企职工接触国家秘密 应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阎天介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双方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有遵守协议的义务。但即使没有签保密协议,劳动者在工作中所知晓的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是要保密的。

  “有约定的保密制度,也有法律保障的保密制度。”阎天介绍,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也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同时,聘用合同会有更多的限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仅会接触商业秘密,还会接触到国家秘密。这时,人事管理上就会有脱密期的制度。

  “如果劳动者违反脱密期的规定,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不放他走。”阎天表示。如果劳动者接触到了国家秘密,又在脱密期擅自离开岗位,这是违法的行为。

  此事中,在脱密期内已经擅离岗位的张小平,对于他未来的就业行为是否有约束?阎天介绍,我国保密法对脱密期内就业有过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何为“不得违反规定就业”?阎天解释,保密法表述的这个规定可以是政府的规章,也可以是企业的规定。“航天系统肯定有一系列的保密制度,如果张小平在航天系统工作期间接触到了国家秘密,那就应该按照国企的规定,对他的就业进行限制。”阎天说。

  保密协议如涉“竞业限制” 辞职后不得进入同行业工作

  此外,如果保密协议涉及“竞业限制”,劳动者在就业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在北京市人社局2016年公布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有一起“竞业限制”的案例。兰某原为某网络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数据分析工作。他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明确,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他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兰某后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辞职当日即作为股东与另外两人注册成立了与该网络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后来,兰某原来工作的网络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兰某离职当日即设立同类业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故应当向某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等。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