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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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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05-08 23:08:5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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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通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实际月工资为基准,一般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若劳动者工...

 

  1、在通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实际月工资为基准,一般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若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这里的 “工资”不仅包括底薪,还应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其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再次,劳动者实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一个月)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经济补偿金若没有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 (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超过则三倍以下的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亦非全额纳税,其应纳税额为:超过的部分除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得之商,并按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