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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那些事,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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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5-03 15:30:59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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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五一期间你是加班?还是放假?若加班是否拿到加班费?用人单位要求加班有没有经过工会的同意?加班证据如何举证?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加班具体是怎样的?

  1、加班的含义: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或休息日从事工作;就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称为“加班”。

  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时首先看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其次要看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再次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属于加班。当然也要结合劳动者是否实施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等情况综合判断。

  2、加班的种类

  (1)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2)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

  (3)定休假日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加班的特点:

  (1)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3)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加班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值班不等同于加班,给不给补偿全凭业界良心

  值班、加班,虽说都有“班”字,可待遇却千差万别。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加班,员工可享受调休或工资补偿,而如果是轮值性质的值班,则属于义务劳动,就没有加班费一说。

  值班分为两种,一种是节假日期间安排工作的,但是工作时间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的;另一种是轮值,也就是安排某人在某一时间段值班,然后安排此人休息,休息的时间不小于中长的休息时间。

  一般加班,以及节假日期间的值班,都有工资补贴。但是轮值的形式就不一定有了。如果应该有,但是单位没有给付的,可以要求单位给付。严重的,可以保留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甚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三、加班程序缺一不可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加班,必须经过“四关”,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会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也就是说,即使员工为增加劳动报酬而自愿加班,如果未经工会许可,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加班。

  2、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已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赔偿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因夜宵费不能替代加班费,公司自然必须受罚。

  4、罚款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每天加班达4小时,明显与之相违。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加班的相关问题:

  1、加班证据如何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基本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2、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区分情况处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且该计算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加班工资;

  (2)劳动合同中未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加班工资进行明确规定,若该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该工资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按照该规章制度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3)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者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时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