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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范管理之人事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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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02 00:52:29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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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等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劳资纠纷层出不穷,很多企业不堪其烦,其实只要依法规范操作,很多纠纷会止于萌芽。下面就劳动合同签订事宜阐发几点看法:

  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必要性

  很多中小型企业人事管理很不规范,招聘员工入职后,谈好条件就上班,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双方就是“君子协议”。这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与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劳动者入职后,第一个月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必须向其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还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与之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位做导航的老总对我说:直到一员工离职起诉了企业后才知道还有这样的规定。因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属必要。

  二、劳动合同版本的选择

  很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了,但是为了省事,就选择劳动保障部门的范本合同,此范本合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作的,不符合各个企业的特定需求,还存在着一些意想不到的风险。本人代理的一个企业二审劳资纠纷案件,一审未委托本人代理,一审判决企业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员工加倍工资五万多元,但事实上已签了劳动合同,此事实也被一审法院所确认,那到底何故?原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合同范本中最后有这么一句话“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乙方的主张,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把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倍工资。此案二审由我代理,正在审理中。因此各企业可以以劳动合同范本为基础,根据企业特点和需要,对范本进行详细的修订。

  三、劳动合同条款的编订

  劳动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无论是哪种条款都需要根据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来具体制定。虽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但实际操作中都是用人单位一方事前编订的。下面就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编制谈谈操作技巧。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一般选择前者。有些企业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期限都为一年。这是很不科学的。如用人单位用工期限比较短期,可以选择短期的合同;如用工期限较长,期限应当适当。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第3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因此如果用工期限较长,或人才难得,选择期限要慎重和恰当。

  2、试用期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可以考核一个人的各方面情况。因此此两类合同,最好约定试用期。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里有一点要注意,这里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在招聘员工的时候,要制定具体详细的录用条件,并且需要保存好招聘广告,还需要把录用条件编订在入职申请表里面。另试用期的长短法律还有严格规定。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具体就是工作岗位,可以不约定具体岗位,这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如果根据需要,不能固定的话,也可以不约定工作地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人用单位不能随便更换,如需更换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最普遍的,其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年节假日休假11天,超过此工作时间的都需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为平时1.5倍,双休日2倍,节假日3倍。如不能严格执行标准工时制度,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一定需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才可以实行后两种工时制度。

  5、劳动报酬

  法律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会经常不定期调整,需注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每次的调整情况。很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中小型企业星期六都加班,须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广东司法实践中允许企业支付员工的总工资包括加班工资,这样无须另行支付了。

  6、社会保险

  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没有办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有些企业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办理社保的申明书。

  7、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此条款的约定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汽车后市场整体属于无序竞争状态,此条款之约定更属必要。

  8、违约金条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可以有效促使劳动者遵守合同约定,杜绝很多企业营销人员的对企业的不忠行为。此条款之约定能有效防范劳动者之违约行为,杜绝企业成为员工短期培训机构的现象。

  9、合同附件

  可以把劳动者入职提供的证件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因为法律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者提交了虚假证件,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并追究其赔偿责任。也可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因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审案依据。何谓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下期会续。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部分内容。但要符合以下五点要求

  1、遵守平等、自愿原则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2、在协商一致原则下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3、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4、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5、变更的文本或补充文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以上是对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作了一个专题小议,后续将对人事管理的其他问题做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