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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4-12-23 17:06:5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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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郑先生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研究人员,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几年,在软件开发、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众多专...

【案例】

  郑先生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研究人员,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几年,在软件开发、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众多专项技术人才的资格证书。2007年底,国内某知名软件开发公司(简称SAP公司)为了研发一项尖端技术项目,意欲组建此领域内的最专业团队。通过对国内相关人才的搜索、筛选与挖掘,SAP公司锁定了郑先生,开出了相当优越的薪资待遇,希望郑先生加入这个团队。郑先生经过慎重考虑,除了对薪资待遇水平相当满意外,也认为这个项目的发展前景相当广阔,便与SAP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到SAP公司任高级研究员。

  项目的开展非常顺利,郑先生逐渐适应了SAP公司的团队,进入了工作状态。可就在郑先生工作了近半年时,公司的项目主管突然通知郑先生,因为工作能力不符合条件,他被解雇了,而这时,距离郑先生试用期结束,仅剩不足十日……

  郑先生非常迷惑,他一直在公司工作得很好,在主管解雇他之前,他从未听过任何有关他工作能力方面的评价。郑先生感觉非常的委屈,毕竟他在这个项目上投入了大量的心血、精力,就这样不明不白的离开,他难以接受。于是,郑先生委托我所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显然,这是一起试用期解除纠纷的案件。本案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完全自主的决定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有什么限制?

  实践中,试用期间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现象很严重。这种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对法律所规定的“试用期”概念的理解的不够充分、深入、全面。用人单位认为,所谓的“试用期”,即用人单位有完全的选择权,试用阶段,想用人便用人,不想用人便让劳动者走人。这样的观念是非常片面的,如果用人单位这种粗暴的观念根深蒂固,那么其将会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

【劳动律师分析】

  何继成律师认为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们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由此可以看出,试用期,绝对不是仅对用人单位的单方面利益,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在考察劳动者的同时,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的过程。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解除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解除作出了明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试用期解除的重视。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一般解除,唯一可以理解为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方面仅在于多了一个法定理由,即“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也是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表现,是试用期间解除仅存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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